洋浦漁政漁港監督管理中心原主任吳祖教
  受賄153.5萬一審獲刑12年
  本報訊 近日,洋浦經濟開發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中心原主任吳祖教因犯受賄罪,一審被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通訊員 方茜 袁晶 記者 劉江浩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吳祖教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漁政漁監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洋浦區內相關漁船入戶審批、漁業用油補貼發放審批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為前來辦理業務的漁業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款153.5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08.5萬元。
  2005年至2013年,洋浦祥和漁港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股東鄭某,為使該公司在洋浦港區內的漁港輔助工程船隻在入戶、註銷審批及年檢審查過程順利辦結,多次請吳祖教進行關照,並送給其7萬元,吳祖教對該公司辦理的相關業務給予幫助。
  2006年,洋浦南鷹遠洋漁業公司的吳某,為使該公司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漁船能夠領取到政府用油補貼款,請托吳祖教。吳祖教幫助該公司領取漁業用油補貼140餘萬元,吳某送給吳祖教10萬元。吳祖教還為瓊發公司領取補貼等方面提供便利,並索取該公司補貼款的5%作為好處費,瓊發公司的盤某先後送給吳祖教、吳昊翎(另案判處)36.5萬元。
  2007年至2012年,吳祖教為洋浦多家漁業公司漁船年審方面提供便利,撈取好處費。2011年,吳祖教伙同時任洋浦漁政漁監辦證科科長吳華沖(另案判處),為洋浦森江沅公司辦理編外漁船事項,索取洋浦森江沅公司110萬元。
  法院認為,吳祖教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取多人賄賂共計153.5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部分事實有索賄情節,應予重處。根據其坦白及退贓32.36萬元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受賄153.5萬 一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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