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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建湘 通訊員 攝
  本報記者 陳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蔣建湘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通過法律制度規範權力運行,強化監督制約,實現懲防結合,對於推動形成不敢腐的心理防線、不能腐的防範機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十分重要。”
  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不是意味著要確立國家層面的反腐敗法或者預防腐敗法呢?蔣建湘認為反腐敗國家立法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制定反腐敗法或預防腐敗法,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一個制度體系,這個制度體系可體現在不同的法律中,例如刑法、公務員法,等等,當然,現有的法律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進一步推進立法,讓這個“制度籠子”編的更科學、更細密,例如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的行政程序立法極為必要。
  蔣建湘說,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首先要搞清楚腐敗的來源,腐敗源自權力的濫用,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就需要限權。反腐敗國家立法,首要任務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規範公權力的立法,也是限制權力濫用的立法。
  怎麼限權?首先是明確權力邊界。公權力不能沒有邊界,不能無所不能。其次,要規範權力運行程序,讓權力在法定軌道上行使,不得任意妄為。最後,就是權力行使要受到有效監督制約。
  從目前處於腐敗重災區的行政權力來看,限權採用比較多的做法是公佈權力清單,給權力劃定邊界,不能超越,法無授權不可為。但僅公佈權力清單是不夠的,怎麼行使這些權力尤為重要,要嚴格依程序行使。依程序行使的前提是必須有一部規定行政行為方式、過程、步驟、時限等的立法,在法律的要求下,做什麼、怎麼做、結果如何、公眾參與程度等等,全部公開透明。另外,監督制約渠道要通暢。以法院監督為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立案難、告官不見官等問題。不過,從監督制約的角度看,行政訴訟法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公民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問題,等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公眾和社會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權利。
  自我省頒佈實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後,山東、北京、浙江、海口、西安等地也先後制定或醞釀製定行政程序規定。全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仍然處於空白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卻有風起雲涌之勢。那麼,當前的地方立法能不能替代中央統一立法呢?
  蔣建湘認為,當前的地方立法並不能替代中央統一立法,也不代表立法的多層次性。從預防腐敗的角度看,也必須有國家層面的統一行政程序立法,在上位法明確了行政機關普遍遵循的各項行政程序制度,以及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程序權利基礎上,作為下位法的法規規章就可在程序制度框架內,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行政管理特點予以細化,才能真正剋服行政實務中“作作秀”、“走過場”現象,堵住“權力伸出的觸角”,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原標題:用制度堵住“權力伸出的觸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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